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天祐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26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天祐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陳天祐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陳天祐與 彭瑀惠 (彭瑀惠涉犯詐欺罪嫌,另案通緝中)、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暱稱「 韓二少 」、「 韓三少 」、「禪雨瞳」等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於網路上成立名為投資虛擬貨幣「雲合幣(YNC)礦場群」的社團及虛擬挖礦網頁,由陳天祐及彭瑀惠於民國105年8月26日,將 杜奕璇 加入渠等所建立之「雲合幣(YNC)礦場群」LINE群組,並分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惡小樂樂」(陳天祐暱稱)、「馨ㄦ」(彭瑀惠暱稱)、「韓二少」、「韓三少」、「禪雨瞳」,向杜奕璇佯稱:伊等在經營網路虛擬貨幣雲合幣,以挖礦方式賺錢云云,誘使杜奕璇投資,使杜奕璇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時間,將附表編號1至5所示款項匯入附表編號1至5所示 簡禎怡 (附表編號1)、 巫國彰 (附表編號2)、 馬湧傑 (附表編號3)、 蔡雅瑜 (附表編號4)、 蔡心瑀 (附表編號5)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中(簡禎怡、巫國彰、馬湧傑、蔡雅瑜、蔡心瑀涉犯詐欺罪嫌,另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匯入上開帳戶之款項,均由彭瑀惠、陳天祐及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因陳天祐、彭瑀惠未依約定將投資報酬給付杜奕璇,杜奕璇發覺有異,而向陳天祐表示欲取回所投資之本金及獲利,陳天祐復承前犯意,向杜奕璇佯稱:欲取回本金及獲利需先支付計算費及處理費云云,使杜奕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6所示時間、地點,將現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交付陳天祐。然陳天祐、彭瑀惠均未將本金及獲利交付杜奕璇,杜奕璇始知受騙,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三、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㈠被告陳天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杜奕璇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證人簡禎怡、巫國彰、馬湧傑、蔡雅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
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㈤「馨ㄦ」在LINE通訊軟體上發布之雲合幣相關投資文章截圖
照片7張、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照片共3張。
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20日兆銀總集中字
第1080051863號函檢附簡禎怡所有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網路匯款單及郵政跨行申請書照片共4張。
㈦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08年9月25日一總營集字第114323號函檢
附巫國彰所有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網路匯款單及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照片共23張。
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9月17日儲字第1080217656號函
檢附馬湧傑所有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單照片共3張。
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員林分行108年9月27日合金員林字第1080
003612號函檢附蔡雅瑜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單照片1張。
㈩ 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08年9月12日國世存匯作
業字第1080130809號函檢附蔡心瑀所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單照片共7張。
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照片15張、LINE群組內與暱稱「馨ㄦ
」、「惡魔小樂樂」、「韓二少」、「韓三少」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8日一總營集字第1090
057001號函檢附杜奕璇所有帳戶交易明細、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09年6月15日(109)政查字第0000077264號函檢附交易明細。
四、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陳天祐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又起訴意旨固認本案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然本案犯行係由被告、彭瑀惠與「馨ㄦ」、「韓二少」、「韓三少」、「禪雨瞳」共同為之,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明確,是本案犯行顯已該當「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之加重詐欺取財要件,自應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意旨容有誤會,惟已據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及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罪(見本院卷第76頁),本院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起訴書雖未敘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罪名,惟起訴書就犯罪事實已敘及「成立名為投資虛擬貨幣「雲合幣(YNC)礦場群」的社團,對外謊稱經營網路虛擬貨幣,代為投資獲利」乙事實,且亦提供被害人杜奕璇網址觀看挖礦情形,業據證人杜奕璇證述明確,是此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應在起訴範圍,本院自得一併審理,並得補充上開罪名,附此敘明。
(二)被告就附表所示各次犯行,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在密接時、地,詐使告訴人數次交付款項或匯出款項,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認應成立接續犯一罪。另被告陳天祐與彭瑀惠、「韓二少」、「韓三少」、「禪雨瞳」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接續犯或集合犯,均係實質上一罪,因此「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者,即該當累犯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11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前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674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8月2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自105年8月29日起至108年2月24日止方屬終了,依上開解釋意旨,本件合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要件。審酌被告前案執行完畢不到1年即108年2月24日又持續向被害人詐騙,足見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而具有特別惡性,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並無致生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天祐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不法錢財,以提供網路程式為詐欺手段,造成告訴人杜奕璇受有財產上或精神上之損害,所為實有不該。又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雖與告訴人杜奕璇達成調解,但未能如期給付調解金之犯後態度,暨其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擔任角色及參與程度及被害人所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此)。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同此看法)。查被告供稱:附表編號1至4之款項均係彭瑀惠拿走,附表編號5、6之款項則是我花掉及處理的等語(見本院卷第62頁),則被告本案犯罪所得計為10,8350元,本應宣告沒收,惟被告與告訴人以25萬元達成調解,此有本院109年度彰司刑移調字第259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佐,如被告能確實履行,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若被告未能履行,被害人亦得持該調解筆錄作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故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若再予以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誼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黃鏽金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方式│匯入帳號││││新臺幣)│││││││││├─┬──┼──────┼─────┼───────────┼────────┤│1│1-1│105年8月│9,000元│杜奕璇以其所有中華郵政│簡禎怡所有兆豐國││││29日21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際商業銀行帳號││││17分││)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號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號帳戶││├──┼──────┼─────┤匯款││││1-2│105年8月│3,000元││││││31日20時│││││││12分│││││├──┼──────┼─────┤││││1-3│105年9月│1萬5,000││││││1日22時│元││││││13分│││││├──┼──────┼─────┼───────────┤│││1-4│105年9月│5萬3,000│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7日11時│元│臨櫃匯款│││││49分││││├─┼──┼──────┼─────┼───────────┼────────┤│2│2-1│105年9月│1萬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巫國彰所有第一商││││11日20時││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業銀行帳號007││││11分│││-00000000000號帳│││││││戶││├──┼──────┼─────┤││││2-2│105年9月│1萬5,000││││││15日19時│元││││││17分│││││├──┼──────┼─────┤││││2-3│105年9月│1萬元││││││21日14時│││││││33分│││││├──┼──────┼─────┤││││2-4│105年9月│1萬元││││││21日18時│││││││23分│││││├──┼──────┼─────┼───────────┤│││2-5│105年9月│1萬元│杜奕璇以其花旗銀行帳號│││││23日12時││000-0000000000號帳戶│││││25分││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6│105年9月│5,000元││││││25日20時│││││││26分│││││├──┼──────┼─────┼───────────┤│││2-7│105年9月│2萬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30日15時││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9分│││││├──┼──────┼─────┤││││2-8│105年10月│1萬5,000││││││6日14時│元││││││55分│││││├──┼──────┼─────┤││││2-9│105年10月│2萬5,000││││││8日12時│元││││││54分│││││├──┼──────┼─────┤││││2-10│105年10月│3萬元││││││12日18時│││││││40分│││││├──┼──────┼─────┤││││2-11│105年10月│3萬元││││││18日12時│││││││35分│││││├──┼──────┼─────┤││││2-12│105年10月│2萬元││││││19日16時│││││││16分│││││├──┼──────┼─────┤││││2-13│105年10月│1萬元││││││20日10時│││││││48分│││││├──┼──────┼─────┤││││2-14│105年10月│3萬元││││││25日12時│││││││5分│││││├──┼──────┼─────┼───────────┤│││2-15│105年11月│2萬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1日14時││以ATM方式匯款│││││19分│││││├──┼──────┼─────┼───────────┤│││2-16│105年11月│1萬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13日20時││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0分│││││├──┼──────┼─────┤││││2-17│105年12月│5,000元││││││1日15時│││││││26分││││││││││││├──┼──────┼─────┤││││2-18│105年12月│5,000元││││││2日23時│││││││28分││││││││││││├──┼──────┼─────┤││││2-19│105年12月│2,000元││││││3日22時│││││││58分││││││││││││├──┼──────┼─────┤││││2-20│105年12月│3,000元││││││10日18時│││││││46分││││││││││││├──┼──────┼─────┤││││2-21│105年12月│5,000元││││││16日14時│││││││48分││││││││││││├──┼──────┼─────┼───────────┤│││2-22│105年12月│1,000元│杜奕璇以其第一商業銀行│││││18日18時││帳號000-00000000000號│││││56分││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23│105年12月│1,000元││││││19日20時│││││││51分│││││├──┼──────┼─────┼───────────┤│││2-24│105年12月│2,000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22日20時││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7分│││││├──┼──────┼─────┼───────────┤│││2-25│105年12月│3,000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26日11時││以臨櫃方式匯款│││││48分│││││├──┼──────┼─────┼───────────┤│││2-26│105年12月│3,500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31日18時││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8分│││││├──┼──────┼─────┤││││2-27│106年1月│3,000元││││││8日21時5│││││││分││││├─┼──┼──────┼─────┼───────────┼────────┤│3│3-1│105年11月│2萬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馬湧傑所有中華郵││││28日12時││匯款│政股份有限公司帳││││12分│││號7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2│106年2月│2,000元││││││12日15時│││││├──┼──────┼─────┤││││3-3│106年2月│7,000元││││││17日16時│││││││32分│││││├──┼──────┼─────┤││││3-4│106年2月│1,000元││││││24日22時│││││││31分││││├─┼──┼──────┼─────┼───────────┼────────┤│4│4-1│108年2月│3萬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蔡雅瑜所有合作金││││21日││匯款│庫商業銀行006│││││││-0000000000000號││├──┼──────┼─────┤│帳戶│││4-2│108年2月│2,000元││││││25日22時│││││││35分│││││├──┼──────┼─────┤││││4-3│108年2月│3,000元││││││28日││││├─┼──┼──────┼─────┼───────────┼────────┤│5│5-1│106年3月│2萬5,000│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蔡心瑀所有國泰世││││25日2時│元│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華商業銀行帳號││││20分│││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2│106年3月│1萬5,000││││││27日13時│元││││││29分│││││├──┼──────┼─────┼───────────┤│││5-3│106年4月│5,000元│杜奕璇以其上開花旗銀行│││││1日21時││帳戶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58分│││││├──┼──────┼─────┼───────────┤│││5-4│106年4月│1萬2,000│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13日12時│元│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24分│││││├──┼──────┼─────┼───────────┤│││5-5│106年4月│1萬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22日14時││以ATM方式匯款│││││8分│││││├──┼──────┼─────┼───────────┤│││5-6│106年4月│5,000元│杜奕璇以其上開郵局帳戶│││││27日10時││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40分│││││├──┼──────┼─────┤││││5-7│106年4月│6,350元││││││29日18時│││││││5分││││├─┼──┼──────┼─────┼───────────┼────────┤│6│6-1│108年2月│3萬元│杜奕璇在彰化火車站附近│││││24日14時││交付現金3萬元予陳天祐│││││47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