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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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7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光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法定代理人 陳桂芳 業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死亡,且相對人迄未推選新任董事,有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結果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死亡,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該裁定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送達聲請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供參,然聲請人迄未補正。因相對人目前無法定代理人行使代理權,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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