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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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49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變更聲請人之子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為母姓「林」。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配偶 鄭金象 於民國50年2月20日結婚,當時係招夫成親,並約定次子從母姓,當時因不諳法令,未能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因鄭金象於66年10月27日死亡,目前聲請人之次子乙○○無法經由父母之書面同意變更為母姓,爰依民法第1059條規定,請求變更姓氏為母姓即聲請人之「林」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㈠父母離婚者。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㈢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㈣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關係人乙○○於本院97年1月15日調查時到庭陳述:「我父親從我小時候就已經過世,都沒有照顧到我,我是由母親養大的,我都住在我母親家裡,我母親姓林,因為我小時候沒有和父親一起住,同學覺得我姓鄭很奇怪會取笑我,長大之後,朋友也會覺得我小時候就沒有父親,為何要姓鄭。」等語(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16頁),並提出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為證,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本院審酌,關係人乙○○均與聲請人同住,且聲請人之配偶早已過世,無法盡扶養之義務,恐造成關係人乙○○面對朋友之詢問或異樣眼光,對於關係人乙○○身心健全之發展確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而有變更為母姓之必要。故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宣告變更乙○○之姓氏為母姓「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戰諭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蔡淑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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