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朴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朴簡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煜翔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99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曾煜翔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