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4號原告 馬麗娟 被告 鄧淑富 (席 朱玉英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席朱玉英之遺產範圍內,將被繼承人席朱玉英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33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
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4樓,下與其坐落土地合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房地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為依據,系爭房地之交易價格,以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05,464元(含土地及建物),較為符合系爭房地之客觀價值,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系爭建物房地價額應為7,746,331元(計算式:105,464元/㎡×總面積73.45㎡≒7,746,33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746,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柒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