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 康茂雄 被告 蔡武雄
李鄭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之事實及理由欄僅記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疑不存在,抵押權無所附據等語。請原告就其起訴之原因事實為何提出書狀詳為說明。
二、又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債權額比例全部。抵押之土地係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各為161.49、185.55、
352.62、32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2,000元,有上開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是上開抵押物總值為3,077,250元【計算式:(161.49+185.55+352.62+326.09=1,025.75平方公尺×1/4)×12,000=3,077,25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77,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492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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