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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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7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訴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2971號、111年度偵字第23494號、111年度偵字第24999號、111年度偵字第25077號、111年度偵字第297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3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進忠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用以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人頭帳戶」;且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將可幫助車手成員進行現金提領而切斷資金金流以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以進行洗錢,竟基於即使發生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13日10時45分許前之某日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以其名義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之2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款卡暨密碼等,一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任由他人作為詐騙他人匯款及洗錢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被告上開帳戶資料後,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與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 許婷婷 及告訴人 彭慧雲 、 張成裕 、 洪子喬 、 謝曉芸 、 陳俊欽 、 許雅玲 、 許美雲 ,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匯款至上開帳戶內(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等均如附表所示),並即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被告交付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轉匯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同一案件,係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等屬之)及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檢察官就與已提起公訴之案件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若於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上開同時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B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1年9月15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9月15日中檢 永莊 (談)111偵22971字第1119102809號函上本院收件章戳在卷可佐;然被告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而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等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97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11年8月24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07號(下稱前案)受理,尚未判決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前案卷宗查核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8月24日中檢永閏111偵27976字第1119092841號函上本院收件章戳存卷可參。觀諸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B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洗錢及詐騙他人匯款帳戶使用,其本案所涉犯行與前案顯係被告出於單一之幫助行為,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洗錢及侵害不同被害人之數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本案與前案核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之犯罪事實,自應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從而,本案核屬重複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淑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陳嘉宏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1告訴人彭慧雲透由寄發簡訊聯繫告訴人彭慧雲,並提供紓困貸款之網站,佯稱:可供貸款60萬元,惟需先匯款保證金12萬元云云。111年1月13日10時45分許新臺幣(下同)12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2告訴人張成裕透由臉書聯繫告訴人張成裕,佯稱:投資外幣、石油之投資網站可獲利云云。111年1月13日11時24分許25萬5,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3告訴人洪子喬透過手機交友軟體「SWEETRING」聯繫告訴人洪子喬,佯稱:投資以外匯為標的之網站保證獲利云云。111年1月14日9時8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111年1月14日9時11分許4萬6,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111年1月14日9時25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111年1月14日10時18分許4萬1,4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111年1月14日11時12分許3萬3,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111年1月14日12時7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111年1月14日12時11分許2萬5,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4告訴人 謝曉雲 透過手機交友軟體「派愛」聯繫告訴人謝曉雲,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網站可獲利云云。111年1月14日11時8分許15萬15元(含手續費15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110年1月14日12時6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110年1月14日12時7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5告訴人陳俊欽透由臉書刊登紓困貸款之廣告,誘使告訴人陳俊欽聯繫後佯稱:因告訴人陳俊欽輸入之帳戶錯誤,致申請之錢包遭凍結,須匯款解凍云云。110年1月14日11時54分許3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6告訴人許雅玲透由臉書聯繫告訴人許雅玲並介紹投資網站,佯稱告訴人許雅玲已有獲利,需匯款稅金始得提領獲利金額云云。110年1月14日12時29分許47萬1,292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7被害人許婷婷透過不知名之手機交友軟體聯繫被害人許婷婷,佯稱:投資英皇的投資網站投資黃金期貨可獲利云云。110年1月14日13時39分許7萬4,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110年1月14日13時41分許1萬6,000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B8告訴人許美雲透過手機聊天軟體「TikTok」聯繫告訴人許美雲,佯以因開發元宇宙資金不足為由向告訴人許美雲借款。110年1月14日13時46分許5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帳戶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