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7號原告 黃炳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炳麟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