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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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3621號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訴訟代理人 李謀亭

被告 王鉦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視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電話費,被告戶籍設在臺南市南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稽(見中小卷第113頁),被告異議狀記載居住在戶籍址,且本院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記載被告位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7址送達結果,遭查無此人退回(見司促卷第17頁、中小卷第47頁),堪認被告住所係在臺南市南區之戶籍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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