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41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蔣靜萍 債務人 洪任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206元,及自民國99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9,854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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