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89號債權人 鄭性人 債務人 蔡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滿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按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債務人蔡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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