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奇樂企業社代表人 阮志強 原告宇鋒重型機車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思靜 原告 蔡秉昌
林家豪 被告 李維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維旭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36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奇樂企業社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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