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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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413號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施錫璋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施錫璋所有「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債務人施錫璋(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