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錢翠芬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9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㈡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自94年6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合計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