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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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潘素蘭
許耿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李蜜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軒廷 律師被告 許進元 訴訟代理人 辛銀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
法官林秀菊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柏翰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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