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聲請人 劉順 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 戴維余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說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三、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12月26日起至103年12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之所有收入款項。另請說明下列事項:
1、聲請人於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資料清單中所陳列之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為何。
2、聲請人現任職於何處,以及每月薪資收入為何,並提出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是否另外有其他兼職收入、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倘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並另就下列事項說明之:
1、就租金支出、水、電、瓦斯部分,請說明租屋之必要性,以及是否尚有他人同住,倘有他人同住,其租金、水、電、瓦斯之費用是如何分擔,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文件。
2、就管理費部分,請說明此項目所指為何?倘為租賃房屋每月必繳納之管理費,則其有無包含在房租內,倘未包含於租金中,以及有無他人共同分擔,請提出繳納證明文件。
3、就保險費部分,請說明保險項目為何,並提出保單資料等證明文件。
4、就膳食費部分,請說明係如何計算。
5、就其他部分,請說明所指為何。
九、請補正債權人清冊: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清償期)。另請說明於調解中曾提列債權人 陳正明 ,現於更生程序中是否提列,倘欲提列,請註明債權人資料、債權種類及債權之發生原因,以及是否為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
十、請補正債務人清冊。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前2年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四、陳報聲請人目前有無訴訟案件或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請陳報繫屬於何法院,及其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函文、起訴狀繕本或裁判書影本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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