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345號聲請人 許麗芬 即 許根樹 之繼承人代理人 陳忠信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年度109年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呂子彥┌──────────────────────────┐│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