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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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簡上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9號原告乙○
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42號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乙○、丙○○各新臺幣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駁回原告之訴,並以其未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置辯,餘事實理由均引用刑事案件即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042號卷證資料。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保護令罪等案件,業於民國98年12月17日經本院以98年度簡上字第10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林依蓉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