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號

原告 林佑庭

被告 陳曉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1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楊祐庭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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