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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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6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羅仕健
  通 譯 吳佩芬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321元,及其中48,425元自民
國94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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