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財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1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許新枝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新枝於民國(下同)92年2月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等全體均已拋棄繼承在案,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求償,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使債務人財產得以早日處分以償還債務,爰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指定被繼承人許新枝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許新枝雖於92年2月2日亡故,惟查被繼承人許新枝之第一順序次親等繼承人 許禔恩許志峰許耀全 並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許新枝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第一順位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時起,由其等繼承,此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表1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3件可佐,並據本院調閱92年度繼字第250、258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故本件被繼承人許新枝非有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事,則本件聲請因被繼承人許新枝尚有繼承人得為繼承並管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自與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李采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