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理人 詹貯麟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大
楊清棠
一、債務人何大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對債務人何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楊清棠清償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