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71號原告 蔡振業 被告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心婷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竣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