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86號原告 鄭九欽 被告 陳旺富
許昭 報 許瑞煌 薛聯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新台幣30,700元,此裁定已於100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固有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99年度審救字第11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