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4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1號債權人 童皪萱 債務人 周盈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元②貳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②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末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逾此部分,無請求權,不應准許。此觀票據法第133條規定亦明。又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漏未提出其退票理由單,經本院限期補正後,債權人仍僅就其中二筆支票債權提出退票理由單,且其支票提示日分別為民國105年3月11日、105年6月21日,依前開說明,其利息即應自上述日期起算,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至其餘部分,債權人既未能釋明其已向付款銀行提示上開支票,自不得逕向發票人即債務人行使追索權請求給付票款。此部分請求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