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江山豪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國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英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李英慈請求依據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到院。
(狀附統一發票係以日山豪景有限公司,非個人)
二、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