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謝東銘 訴訟代理人 唐國盛 律師
謝華謀 被告 吳汶瑞
李博昇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邱鴻
李依璇 被告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科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涂榮廷 律師 陳柏中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汶瑞、李博昇因本院103年度交易字第20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其二人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審理後,被告吳汶瑞、李博昇均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判決無罪在案,本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原告訴訟代理人前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以言詞及另以書狀敘明若本案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判決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見本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7號卷頁91、113),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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