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債務人 吳秝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2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秝蓁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1月14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⒈消費本金:12,312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⒉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481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⒊逾期費用:5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071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2312元吳秝蓁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