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鄭春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淑華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之目的為確認其中消費借貸債權、本票債權新臺幣(下同)108萬3,000元不存在;又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確認消費借貸債權不存在及訴之聲明第4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之目的為確認其中消費借貸、本票債權180萬5,000元不存在,故原告因本件起訴可得之利益應為288萬8,000元(計算式:1,083,000+1,805,
000=2,888,000),從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貳佰捌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