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聖傑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聖傑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5月、2年8月確定,於民國96年
5月15日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洪聖傑因犯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5月、2年8月確定,於96年5月15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51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1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8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1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
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48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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