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0號聲請人 蕭淑媛 相對人 賴盈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即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即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家全字第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家全字第7號、10
5年度司家調字第508號卷宗查核無訛,復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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