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聲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駁回參加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號聲請人 方嘉宏 即佳欣婦幼醫院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醫療法事件,聲請駁回第三人 吳敏煌 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行政訴訟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61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二、惟查,第三人吳敏煌就聲請人與被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之訴訟,聲請參加訴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9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聲請駁回其參加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張季芬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