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4號聲請人 張繼銳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正修科技大學間退學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又聲請訴訟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正修科技大學所為之退學處分而提起行政訴訟,本應於起訴時,依法繳納訴訟費用,惟因聲請人雙眼罹患青光眼,左眼視網膜剝離,工作上有困難,再加上腰椎骨折,在家休養,被列入高雄市低收入戶,故實無力繳納訴訟費用,且相對人正修科技大學恣意退學,有很大的瑕疵及破綻,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高雄市左營區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為釋明,經本院核閱屬實,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孫奇芳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玉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