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雯婷
廖莉涓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按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按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以每月按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