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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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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