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補字第12號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己○○
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捌拾伍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縣○○鄉○○村○○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