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朝裕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97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22日下午2時3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玖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逾
期帳款轉列催收款通知書、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