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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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雷銘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雷銘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銘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雷銘豐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附表:
┌─┬───┬──────┬──────┬───────────┬───────────┐│編││││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施用第│有期徒刑2月│105年11月7日│本院107│107年8月16日│本院107│107年8月16日│││二級毒│,如易科罰金││年度簡上││年度簡上││││品│,以新臺幣││字第81號││字第81號│││││1,000元折算1││、第126││、第126│││││日。││號││號││├─┼───┼──────┼──────┼────┼──────┼────┼──────┤│2│施用第│有期徒刑2月│106年8月13日│本院107│107年8月16日│本院107│107年8月16日│││二級毒│,如易科罰金││年度簡上││年度簡上││││品│,以新臺幣││字第81號││字第81號│││││1,000元折算1││、第126││、第126│││││日。││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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