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6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江清源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9,711元,惟原告起訴後變更後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號如附圖所示A部分之雨遮(占有前開地號土地部分之面積2平方公尺)、B+C部分之一樓及二樓房屋(面積40平方公尺)、C部分之屋突樓梯間(面積6平方公尺)、D部分之一樓及二樓陽台(面積9平方公尺)拆除,並將前開占有土地(A部分占有前開地號土地部分之2平方公尺、B+
C部分40平方公尺及D部分9平方公尺,總計面積51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衡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5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計算,又系爭土地106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分為18萬9,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故於起訴時之價值應為963萬9,000元(即公告土地現值189,000元×51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436元,原告僅繳納
1萬9,711元,尚不足7萬6,7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