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243號上訴人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黃呈熹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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