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紀 昱廷
鄭雅云 相對人 陳冠妏 地政士即 朱錦麗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朱錦麗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簽立本票1紙,向原權利人 紀倍宗 借款新臺幣3,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票載到期日)為111年12月1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又原權利人紀倍宗於112年2月18日死亡,核其繼承人其中 陳素貞 、 紀俐妦 、乙○○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451號),並由其繼承人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經公示催告在案(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914號),是聲請人甲○○為其合法繼承人,依首揭規定應承受被繼承人紀倍宗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另債務人朱錦麗於112年6月16日死亡,核其合法繼承人均已依法拋棄繼承(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484、2316號拋棄繼承事件准予備查),嗣經本院家事法庭112年度司繼字第2533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裁定,選任陳冠妏地政士為其遺產管理人,並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於112年12月11日因繼承,權利人變更為甲○○,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通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33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溝美816-260019.0010000分之1077002屏東縣屏東市溝美821-1400231.0010000分之1077003屏東縣屏東市溝美828-280075.0010000分之1077004屏東縣屏東市溝美8310022.0010000分之1077附表(建物)︰113年度司拍字第10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295莊敬街一段84巷9號溝美段816-26、821-14、828-2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第一層99.40,總面積99.40全部共有部分:溝美段1300建號**15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