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87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陳蔡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0,275元(即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可得增加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淑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