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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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972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葉玉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啟正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查詢被繼承人林啟正(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是否為列管榮民。
三、被繼承人林啟正第三順位繼承人 林育正 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