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09號原告 江國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原告對被告 張謝壬 之債權總額。
㈡原告應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何分割之聲明、應繼分比例)。
㈢具體陳明原債務人即被告張謝壬有何陷於無資力或資力不足之情事。
㈣被繼承人 蔡素絨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余美珠余慶生 之除戶戶籍謄本; 張昭政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㈥說明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之計算。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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