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81號上訴人即原告連勝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啓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第一項請求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第
二、三項請求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合計1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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