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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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68號上訴人 陳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