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3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惠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信用卡】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02,824元整,及其中本金32,221自起息日110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償勝金】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以下同﹞147,234元整,及其中本金55,983自起息日110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12.99所計算之利息。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㈡、緣債務人潘惠君於92年11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50,05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惠君│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2221││年05月28日起│││││元│││││├──┼───┼─────┼──────┼──────┼───────┤│002│新臺幣│潘惠君│自起息日11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55983││年05月28日起││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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