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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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0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林鈺展 反訴被告即原告 嚴彩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必要程式。又提起反訴者,當然適用關於起訴之規定,此觀同法第261條之立法理由自明。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於民國106年2月14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提起反訴,然其提起反訴未依上開規定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法律條文等)及其原因事實;復經本院於106年10月12日裁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該裁定已於106年10月19日寄存送達反訴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07頁、第309頁),然反訴原告逾期未補正,其提起反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順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豔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