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弄7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委任保證、代墊款、信用卡消費款、損害賠償等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存續期間自93年11月18日起至133年11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11月22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⑴93年11月30日、⑵93年11月30日、⑶93年11月30日、⑷92年6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250,000元、⑶250,000元、⑷40,000元,約定利息分別採⑴機動、⑵機動、⑶機動、⑷固定利率計算,到期日分別為⑴113年11月30日、⑵113年11月30日、⑶100年11月
30日、⑷96年6月2日止,且均約定前開借款如有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分別自⑴96年3月26日、⑵96年3月12日、⑶96年3月12日、⑷95年12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2,000,000元、⑵178,660元、⑶250,000元、⑷34,65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之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放款歷史交易查詢單(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6年5月9日新院 雲民捷 96拍258字第09772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聲請人所述上開抵押權所擔保、其積欠之債務數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5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崙子││238│建││4│11.00│10000分│││││││││││││之26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5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騎││││││││││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樓││││││││││計│及用途│積│位│││├─┼─┼──────┼────┼────┼─┼─┼─┼─┼─┼─┼─┼─┼─┼─┼─┼─┼────┼─┼─┼───┼───┤│1│1│新竹市○○路│新竹市崙│住家用、│6│1││││││││││7│││平│全部││││9│83巷10弄7號│子段238│鋼筋混凝│2│7││││││││││9│││方│││││5││地號│土造、4│.│.││││││││││.│││公│││││7│││層│2│0││││││││││2│││尺│││││││││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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