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紀淑雅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金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33元,及其中新臺幣14,268元,自民國95年12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2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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