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筑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06,345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月21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2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149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0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98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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